加强防范金融企业和金融活动全生命周期风险-sbobet网址

金融防风险,持牌经营是前提、严格监管是关键、负面清单是基石,三者是有机整体、不可割裂,要在理念上、行动上贯穿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持牌经营就是企业出生时就既要有工商登记更要有金融业务许可;严格监管就是对金融企业在事中事后经营中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数的基础就是要有负面清单,做到负面清单之内的绝不准做,负面清单之外的即使在持牌经营条件下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监管,并且还要适应金融创新和监管形势的需要,及时更新、深化负面清单。具体工作中,应该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事情。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要有负面清单“约法三章”

 这些年,负面清单管理一般是在放宽准入的语境中使用的,它的内在涵义是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许可事项外,什么都可以干。工商企业在负面清单管理下,法无禁止即许可、放开搞活、放开准入、先照后证。但是,由于金融企业存在专业性、杠杆性、信用性、风险性,必须有专业监管机构予以持牌许可,才能持牌经营,无牌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就可能产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业务风险、理财和代销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与信息科技风险等诸多风险。目前,我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理财、信托、保理、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牌照。有了这些牌照,就确定了这些持牌经营机构的正面清单,它的功能、它的市场定位、它的业务领域,都清楚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要对这些持牌金融机构设立负面清单,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正面清单发挥功能、按负面清单约束自己。

 二、金融创新中严密防范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产生风险

 银行、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企业按牌照功能各管各的与企业做业务是一种常规,但是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将多种牌照的通道业务叠加、嵌套成一个出口与企业形成融资、投资的接口关系,往往就是产品创新。通常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影子银行的资管业务包含着大量的这类产品创新。影子银行的基本运行方式就是从短期的资金市场获得融资,然后投资到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中。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表外理财业务或同业拆借市场转移到影子银行,成为这些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在这个过程中,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放大了金融风险、不透明性产生了金融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性传递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业特别是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子银行、资管业务是相伴相生的关系,但任何金融工具的使用都需要把握一个“度”。从横向看,我国形成了银行、债券、保险、小贷、保理、担保以及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基金等十七八个金融品种、业务、牌照。从纵向看,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设计的任何金融产品在吸收资金和投放资金时往往采用“六种组合器”。比如为了吸引资金而大量使用高息理财和高息揽储的高回报诱惑、为了增加信用给予投资者刚性兑付的印象、为了沉淀资金建立资金池等和为了提高资金投放效益则大量使用期限错配、多抽屉嵌套、多通道叠加等手段,这六种手段事实上会使金融系统杠杆累积、透明度降低,在顺周期时产品效益大幅叠加增长,在逆周期时产品亏损也是大幅叠加增长。总之,在影子银行的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横坐标上武器库中有“十八般武器”,纵坐标上连接工具有“六种组合器”。当“十八般武器”与“六种组合器”以不同的组合形式结合在一起,就是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如果组合得好,信用、杠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边界内,既表现为合理的杠杆比,又表现为有信用,那就是成功的创新。如果组合的不好,就是伪创新、乱创新。在金融创新实践中,主要有几类情况要防范。

 三、要素市场也要防高杠杆、防无照经营

 要素市场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段时期以来,国内要素市场过多过滥,往往一个城市的交易所就超过整个美国。交易所不是杂货铺,泛滥发展就会自掉身价。必须把好入口关,严格市场准入。

 四、对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严格市场准入

 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发展力度很大,但出的问题也不少,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比如p2p公司,p2p网贷在上世纪90年代发源于英国,其宗旨是让投资人和借贷人通过网络这样一个中介平台,建立起点对点的直接借贷关系。到目前为止,20多年过去了,整个英国仅有20多家p2p公司。在美国,p2p只能在限定条件下发展,它既不是贷款公司,也不是投资公司,而被当作对储蓄账户、货币市场账户和存款证明等低息传统存款工具的补充,市场规模仅几十亿美元。总体看,p2p网贷在英美等国家因受到严格监管,市场空间有限,基本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从其生存发展的土壤看,有三个重要的基础:一是信用体系完备,二是利率完全市场化,三是监管非常严格。

 五、坚决遏制社会性非法集资

 目前,隐匿于民间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猖獗,既有传统的、原始的庞氏骗局那一套,也有结合互联网搞违规乱集资活动。这些无牌无照、小杂散的非法金融组织,其活动方式隐蔽性强、传染性高、突发性猛、危害性大,事后的处置过程往往又极其复杂。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严格管制、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措施,但潜在风险和隐患仍在积累。主要包括:一是高息揽储、乱集资,二是民间“老鼠会”、传销组织,三是民间典当行、地下钱庄、高利贷公司。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为历年最高峰值。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所、保险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非法金融活动,上当受骗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打击的关键依靠力量也应该是人民群众。要实现打早、打小、打苗头,关键是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力量,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只要是举报查实的,要一次性的给予合适奖励,“花小钱办难事”,能避免事后治乱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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